2023-05-08 14:54 来源:
打印 |
字号: v|
关于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升运营服务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在市区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5月初至2023年12月底。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的行为。

(二)整治不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脏乱差”的行为。

(三)整治违反规定主动揽客的行为。

(四)整治客运场站外揽客、举牌喊客、“牵驴扒皮”、使用高音喇叭扰民等扰乱客运场站公共秩序的“喊客”行为。

(五)整治违反规定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行为。

(六)整治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

(七)整治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出租汽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甩客的行为。

(八)整治无从业资格证、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从业资格证、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整治出租汽车存在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行为。

(十)整治非法营运行为。

三、整治措施

自通告之日起,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出租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拒载、甩客、主动揽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三)对出租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或服务监督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五)对出租车违法停车、危险驾驶、超速行驶、接打电话、车窗抛物、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具体对应条款罚款、计分。

(六)对客运场站外揽客、举牌喊客、“牵驴扒皮”、使用高音喇叭扰民等扰乱客运场站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四、监督举报

(一)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28。

(二)“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公众号(投诉专栏),留言举报投诉文字及视频线索。

(三)整治行动中查处的“黑车”、违规出租车的典型案例,对其车辆及驾驶员公开进行曝光。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