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7 14: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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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吉林市2023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2023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2023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核查工作,全面了解我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行业经营管理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开展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核查工作为契机,加强行业了解,全面掌握情况,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违法经营,不断加强全市行业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全市交通运输战略布局。

二、核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5日。

三、核查对象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四、核查权限

年度核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工作方案,牵头落实。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年度核查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关于市本级的核查工作。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直接负责市本级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年度核查初审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县(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年度核查初审工作。

五、核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

(二)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三)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企业超范围经营、船舶超范围营运问题;

(四)了解、收集经营者对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强宣传,动员并督促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力争实现辖区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核查全覆盖。

(二)报表填写。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附件1的4张附表(包括4张附表)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2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填写说明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2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本级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提交;外县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向所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不涉及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根据上述核查内容提交其它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现场核查。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应当采取现场核查,重点对从事客运的企业核查。特殊原因不能现场核查的,应通知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采取信息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经营者沟通。对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者,与执法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关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率100%、营运船舶核查率100%。

(四)签署意见。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和有营运船舶末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整改(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企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等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经营资质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格的船舶,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

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应当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

(五)查打并举。在核查工作中要加大对船舶超越经营范围、船舶“挂靠”经营、内河船非法从事水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调查处理。

(六)报送总结。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等,认真统计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说明原因),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2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的填写汇总工作,汇总表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同时,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信息以excel的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报告书》一份返还经营者,一份由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存档。

鉴于我省还未开展电子证照的使用,完成年度核查的船舶仍需发给纸质的年审合格证。渡运船舶不在核查范围之内,由于历史原因发放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后亦不再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核查工作,是交通运输部、省厅、市局自上而下布置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与今年开航前的各项检查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检查落实核查,通过核查推动检查,为全年全市水路运输工作开好头、打好基。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和管理意识,以服务促进管理,以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升全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对企业商业机密和经营者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核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核查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跟踪问效,销号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从严、从快处理,并举一反三,在行业内产生警示效应,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秩序。

(三)市交通运输监测中心于2023年5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报表、核查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

相关附件可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下载或市水运联络工作群中下载。

 

附件: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

1.(包括表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息表。表2:船舶营业

运输证核查登记表。表3: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

查登记表。表4: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4.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2023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