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经核查,现有如下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我处依法予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凡已被注销的业户应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还我处驾驶员培训管理科,若无法交回,自行作废;如擅自经营的,我处将依法进行查处。详见下表。
序号 |
业户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
1 |
吉林市中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220200800001 |
2 |
吉林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220200800054 |
吉林市运输管理处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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